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2022-01-2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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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变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注销)
具体联络人:
商务厅运行处郝建敏,电话:6946529;
商务厅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红梅,电话:5332418
政策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2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商运字﹝2021﹞133 号);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使用公章:证书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办理时限:盟市商务局初审时限20天,应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自治区商务厅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 10 个工作日(现场验收评审、听证、复评复审、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业务系统: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网址:http://bfqc.scjss.mofcom.gov.cn
统一平台技术支持电话:86-10-67870108
业务流程:
一、申请资质认定
(一)企业申请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盟市商务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并准备电子版扫描材料)。
1.新企业设立;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3.《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2022 年 9 月 1 日前)按照新增回收拆解企业的申报流程和条件标准重新进行资质认定。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四)盟市初审
盟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1.审核要点:
(1)申请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应当写明申请事项(新企业设立,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2022 年 9 月 1 日前),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并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相关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拆解场所与使用权证明材料一致;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登陆信用中国平台核查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核查企业是否存续;
(3)申请企业章程应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原则上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提供驾驶证、护照、户口本等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者租期 10 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应加盖双方企业公章,一方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签字、按手印,并提供出租方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有关材料,要求同上)。盟市商务局还应核查上述材料的原件,并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计算企业最低经营面积,企业相关用地证明材料面积不得低于最低经营面积;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应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要求列明设备名称、数量、价格、总价,并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发票(提供复印件)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加盖双方企业公章)等所有权证明文件。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的,还应提供出租方取得设备的发票复印件。盟市商务局应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核查设备清单是否齐全,发票总额与设备清单总价是否一致,合同租赁设备与清单是否一致;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提供复印件),盟市商务局还应核查原件,环评文件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应与企业申报的地址、名称一致;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应列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高级管理人员写明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写明专业技能及取得专业技术证书名称),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汽车拆解工、安全员、电工、焊工等专业技术人员),并应提供相应证书;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加盖企业公章)。
2.一次性补正通知:
盟市商务局初审确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盟市商务局向企业出具书面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予受理通知:
盟市商务局初审确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盟市商务局向企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4.初审通过后上报:
盟市商务局初审确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核要求的,由盟市商务局出具初审意见,加盖盟市商务局公章。审核意见中应明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审核要求,是否同意上报,并注明“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未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写明审核经办人、联系电话及邮寄地址。
盟市商务局指导企业将电子版材料扫描上传至“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并将初审意见传真至商务厅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盟市初审意见原件邮寄),并电话告知窗口工作人员,传真(电话)号码:0471-5332418。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六号内蒙古政务局服务大厅12楼27号窗口,红梅收。
(五)窗口登记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登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并对盟市商务局初审意见进行核对,不再审核企业纸质材料,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核单》上签署受理意见。
(六)首席代表复审
首席代表登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并对盟市商务局初审意见进行核对,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核单》上签署复审意见。不合格材料退回盟市商务局,并写明退回原因,由盟市商务局向企业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对多次上报不合格材料的盟市予以通报批评。
(七)首席代表会商业务处室验收
材料审核通过后,政务大厅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组织验收通知单》,通知业务处室共同组织验收,业务处室签收后从回收拆解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5 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政务大厅会同机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勘验、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所有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字、按手印)。组织验收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八)公示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拟定公示文件,经首席代表审签后,在商务厅官方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注: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首席代表应会商业务处室,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
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九)厅领导审定
首席代表会商业务处室,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厅领导审定单》上签字确认,厅领导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厅领导审定单》上签字审定。
(十)大厅出证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注:大厅出证后将证书邮寄到盟市商务局,由盟市商务局联系企业发放证书。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一)企业上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受理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每日登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查看是否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及时办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审核单》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首席代表复审
首席代表登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审核单》上签署复审意见。
(四) 系统审核确认及发证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审核确认通过。
三、变更申请
(一) 企业上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1.变更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 受理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每日登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查看是否有变更的申请,及时办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变更申请审核单》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 首席代表复审
首席代表登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变更申请审核单》上签署复审意见。
(四) 系统审核确认及发证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审核确认通过,换发《资质认定证书》。
注:大厅出证后将证书邮寄到盟市商务局,由盟市商务局联系企业发放证书。
四、到期换证
对《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2022 年 9 月 1 日前)申请换证的,办理换证业务(换发旧证,且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并书面告知企业应按照新增回收拆解企业的申报流程和条件标准重新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认定后,为企业换发新证。
(一)企业上报
企业将下列材料(纸质)上报至当地盟市商务局。
1.企业换证申请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到期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原件。
(二)盟市商务局初审上报
盟市商务局初审后,出具换证申请文件(加盖公章),将纸质材料邮寄至大厅窗口。
(三)大厅受理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盟市商务局,由盟市商务局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补正材料;符合条件的,登记受理,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到期换证申请审核单》上签署初审意见。
(四)首席代表复审
首席代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到期换证申请审核单》上签署复审意见。
(五)大厅出证
窗口工作人员打印纸质证书(使用旧证,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8月31日)。
注:大厅出证后将证书邮寄到盟市商务局,由盟市商务局联系企业发放证书。
五、企业注销
(一)企业上报
企业将下列材料(纸质)上报至当地盟市商务局。
(1)企业注销申请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原件
(二)盟市商务局初审
盟市商务局初审并出具正式申请文件(应出具正式文件,并收回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如盟市商务局申请注销企业资质,则不需要报送企业注销申请),将纸质材料邮寄至大厅窗口。
(三)大厅受理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登记,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注销申请审核单》上签署初审意见。
(四)首席代表复审
首席代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注销申请审核单》上签署复审意见。对盟市商务局申请注销的,大厅会商业务处室并报厅领导审定。
(五)企业注销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登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进行注销操作,将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原件登记留存。